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城市建设信息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局、招标办、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建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147号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关于加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接工程有关管理措施通知如下:
一、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担任一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三个项目)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其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明书标明的工作单位名称必须和投标单位名称一致。投标项目负责人所注册企业名称应与对应的投标企业名称一致。
二、投标单位自投标报名之日起至评标结束未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前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被确认为非中标单位前,其项目负责人非因不可抗力不得被更换,不得报名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形,经招标单位同意,由工程管辖招投标监督机构就变更情形核实相关资料并公示,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解锁或锁定手续。
(一)死亡;
(二)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长期为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三)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
(四)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
(五)非因投标单位责任、递交投标文件后长期未能确定正式中标单位;
(六)其他法定的原因。
符合第(二)项情形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如查实为报送虚假信息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档案和人员档案中记录,同时,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中按市场管理严重不良行为扣分。
符合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档案和人员档案中记录,同时,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中按市场管理一般不良行为扣分。
三、建筑施工企业按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含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小型项目负责人(含非招投标项目)后,应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小型项目负责人诚信档案录入手续。已办理诚信档案录入手续的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正式的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不能同时受聘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受聘任职情况,可登录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查询。
四、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负责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施工,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施工。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中标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完成本招标项目施工职责,取得《施工安全评价书》前不得再次参加投标活动。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非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中标后超过合同开工日期半年不能开工,或开工后长期停工、超过合同竣工时间半年仍未完成主体工程,经工程管辖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相应情况证明的;
(二)非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经建设和施工(监理)双方同意中止合同的;
(三)工程主体已完成、项目负责人已基本完成职责,但非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长期未取得《施工安全评价书》,由建设单位同意,工程管辖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相应情况证明的;
(四)工程项目分期分段实施,经建设单位同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相应情况证明的;
(五)承担的工程已完工,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的。
五、中标单位自被确定中标之日起至工程取得安全监督机构出具《施工安全评价书》前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第四条(一)、(二)、(三)、(四)项或以下情形,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和工程管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情况证明的。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工程管理经验、经营和技术水平不得低于被更换项目负责人。
(一)因失误或过错造成严重损失,招标人按照合同责令更换的;
(二)因工程项目在建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
(三)其他法定的原因。
六、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经同意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从被更换之日起至所列情形消失后三个月内暂停以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参加投标。施工单位应当在所列情形消失后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管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经同意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处罚规定的,自被更换之日起三年内暂停担任项目负责人资格,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档案和人员档案中记录,同时,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中按现场管理一般不良行为扣分。
七、在项目施工招标阶段,市建委将实施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到制,开标时,项目负责人须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事先确定的开标室签到,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招标管理办公室在施工范本中明确。
八、建设工程交易机构发现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情况,建设工程交易机构应当停止提供招标投标服务,同时立即书面报告相应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下一步建设管理手续。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